幼童生命的逝去每每令人心碎,尤其是毫無尊嚴的慘死。近日,發生在2018年10月的一起廣西男子奸殺10歲女童案再次引發網絡熱議,凶手從一審被判處死刑,到今年3月因“自首情節”二審被改判死緩,對此被害者家人堅決反對,很多網友也表示難以接受。5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調卷審查。
人權不是罪犯的專利,要優先保障受害人權利
就本案而言,維持還是改判,都不違反刑法規定,但反映了二審法官的立場。維持原判反映的是對被害人權利的尊重,改判則凸顯了對犯罪人權利的考量。在此意義上說,二審之“生”與一審之“死”判決上的差異,實則是兩級法官在量刑立場上的不同。
在刑事司法過程中,犯罪人與被害人不僅地位是對立的,而且他們的權利也是相互對抗的,是一種“零和博弈”。任何對犯罪人的同情、對其權利的爭取及希望使刑罰更人道的努力,都很容易被視為對被害人及其家人權利的漠視。正所謂“凡是犯罪人有所得,即意味著被害人有所失;支持被害人,即意味著主張嚴懲犯罪人。”法官的立場影響著量刑自由裁量權的行使。
長期以來,由於刑事法理論界對犯罪人權利的過分強調,特別是廢除死刑的呼聲日益高漲,一些法官難免受此影響,選擇保障犯罪人權利的立場。
但在關注犯罪人權利的同時,卻很可能會折損被害人的權利。正如加拿大學者沃勒在《被遺忘的犯罪被害人權利——回歸公平與正義》一書中所言:被害人的權利越來越被我們的刑事司法係統遺忘,我們很少給予被害人所需要的幫助或應有的關注。
正如沃勒所言,保護我們的公民,防止他們成為被害人是刑法的主要任務,我們需要對犯罪被害人權利予以重新強調並加強其權利的敏感度。被害人權利,應該成為參與刑事司法體係的相關人員關注的焦點。
人權不是犯罪人的專利,刑事法治不能以犧牲受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為代價,不能隻讓犯罪人享受法治的紅利。
司法審判考量民意,並非就是迎合輿論
我支持少殺、慎殺的死刑政策,不追求“殺人償命”等量報應,但我也不讚成僅憑“自首”情節就免死的做法。殺人不償命是有條件的,隻有對那些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輕的被告人才可以適用。而對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的惡性殺人犯,如殺人動機極其卑劣,殺人手段特別殘忍的,如果沒有法定“應當”從輕量刑情節,就應該判處死刑(立即執行)。楊某奸殺10歲女孩,即屬此類。
當下,理論界大都認為廢除死刑是世界各國的趨勢。實際上,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,廢除死刑、停止執行死刑並未成為國際潮流。例如,2019年美國司法部長宣布聯邦政府決定恢複執行死刑;2018年7月,日本當局對奧姆真理教13名死刑犯全部執行死刑。
並且,刑事司法的立場選擇不應該隻是考慮理論界的觀點,更要考慮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感受。由於受到犯罪直接侵害,被害人及其家人難以“寬容”地對待犯罪人。但畢竟他們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,他們的聲音必須被聽見、記憶必須受到尊敬、憤怒必須得以表達、恐懼必須得以化解,他們對刑事司法應享有話語權。
另外,刑事審判應適當考慮社會輿論。這是實現“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”目標的需要。不過,刑事審判在適當考慮社會輿論的時候應該堅持法治的底限,即依法定罪量刑,遵循一定的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,防止冤假錯案。要堅決反對兩種傾向:一是為了迎合社會輿論,而法外定罪量刑;二是為了迎合社會輿論,而不講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。
以幾年前的雲南李昌奎強奸殺人案為例,該案最終處理結果既適當考慮了社會輿論,又堅持法治底限。雲南高院二審改判李昌奎死緩,反映了雲南高院法官在理念上過於強調犯罪人的權利保障,忽略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權利。他們未能全麵評估該案的社會危害性,而是過於看重婚姻家庭、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因素、自首等可以從輕情節。
雖然雲南高院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(立即執行),其中社會輿論起了關鍵作用,但這並不意味著民意綁架了司法。原因很簡單,李昌奎案件是典型的應該適用死刑(立即執行)卻沒有判處的案件,在法律上有據可依,社會輿論的介入,隻是起到了平衡犯罪人與被害人權利的作用。
如果你殺了別人,你就殺了你自己
最高法決定對此案調卷審查,也體現出對民意和被害人權利的珍視。未來,進一步依法作出提審或再審的決定,嚴懲針對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,也具有多方麵的意義。
第一,避免被害人的家人上訪甚至複仇。在故意殺人案件審理過程中,法院的免死判決,常常引起被害人家屬的不滿,進而長期上訪甚至私力複仇。10歲孩子被殘忍殺害,其家人遭受的是毀滅性打擊,他們也很難接受免死的判決結果。正如有學者所言,“在此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中,被害人家屬的信訪甚至鬧訪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一種常態,隻是程度不同而已。”至於因不滿法院免死判決而實施私力複仇的案件更是常見。
第二,回應嚴峻惡性犯罪現實的需要。根據相關統計,近些年雖然惡性暴力犯罪趨穩,但極端的強奸殺害未成年人案件還時有發生,民眾對此深感不安。我們應該做的,是進一步強化刑法的威懾力,盡可能降低惡性犯罪,而不是急著不適用死刑。
第三,順應民意的需要。奸殺10歲女孩案二審改判之後,同情被害人親屬、要求嚴懲犯罪人的聲音成為輿論主流。民意對被害人親屬予以同情,要求楊某以命抵命體現了民眾追求公正的樸素情感,即惡有惡報。正如康德所言,“任何一個人對人民當中的某個個別人所作的惡行,可以看作是他對自己的作惡。因此,也可以這樣說:‘如果你殺了別人,你就殺了你自己’。”
第四,警醒犯罪人的需要。有些人隻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,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。在日本著名的福田孝行殺人案中,被害人親屬要求法院判處犯罪人死刑,其給出的理由是:“死刑的意義在於,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,誠實麵對自己犯下的錯誤,從心裏反省自己的誤行……無情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。相對地,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體會到,他人的生命也是如此。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複手段,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麵對自己所犯的惡行。”
□汪明亮(複旦大學法學院教授、兼職律師)
編輯 孟然 校對:何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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